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一)会计、出纳应当分设;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三)单位的预留印鉴、支付密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四)已办理出纳手续的原始凭证应当加盖"现金收(付)讫"章或"银行收(付)讫"章; (五)其他依法应当建立的会计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