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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