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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