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会计行业和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