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去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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