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 担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