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工商、税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办理相关业务的会计人员有权查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有关开户银行可以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财政、税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票据领购和税务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