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万可从事会计工作。 禁止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 市、区财政部门依法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的发放、变更、吊销和查验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