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诚信档案,记载单位和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及被处罚情况;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和会计人员诚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社会和其他执法部门提供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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