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财政部门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会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