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三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