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