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区财政部门举报。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照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姓名和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个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有权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