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九条 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凭证传送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