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业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会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