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