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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