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保留账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行政事业单位,没收账外资金;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移交税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