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加强执业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质量,防范风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业务; (二)采用恶意降低收费或者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与其他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竞争业务; (三)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 (四)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收入分成或者挂靠方式执业: (五)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 (六)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或者代其他不具备资格的机构承接办理会计业务而从中收取手续费; (七)不按照规定接受市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