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成立后,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应当暂停执业,并立即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或者补足条件;逾期不变更或者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执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