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 (二)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从业人员表,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报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