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会计事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