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