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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