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停车位超时停放的,超时一小时以内的,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超时一小时以上的,除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外,并可按每超时一小时以内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超时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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