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