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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