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