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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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第十一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区... 第十二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 第三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第十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五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第六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所饲... 第七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七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 第十七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街... 第八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八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十八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 第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 第十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九条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条 养犬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一条 实行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饲养、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加展览...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养...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 社区居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一)烈性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待销售的犬只。 ... 第三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七日内能查明养犬...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举办犬只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开设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或者补办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管理费的;由区主管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双倍收取。 第四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现犬...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办犬只展览活动未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对组织者处以二...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开设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暴... 第五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