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