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一)烈性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待销售的犬只。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