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一)烈性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待销售的犬只。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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