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 社区居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