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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