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