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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