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区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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