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市、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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