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七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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