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开设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