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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