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