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