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或者补办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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