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