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