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