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