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