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开设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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