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罚款;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或者其他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证明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