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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