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