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