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办犬只展览活动未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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