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办犬只展览活动未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