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管理费的;由区主管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双倍收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